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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4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一、成立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二、筹备阶段申请材料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注意事项:组织名称需提前电话咨询市民政局行政许可窗口。电话:82107480)

  三、正式成立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82107480

  网址:http://www.szmz.sz.gov.cn:21080 

  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办事大厅西厅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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