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割裂的审、判,终于合到了一起。“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法院此前最为人诟病的问题。2012年,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去年以来,深圳法院以承担中央试点任务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改革的深化、扩大。至此,深圳法院借助先发优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已先于全国跨出一大步。
审判分离现象容易导致权责不一,并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审判效率提升难及案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2012年,市中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无疑成为破局之法。深圳中院指定福田法院先行试点,经过深入调研,福田法院率先推行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按照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即“1+2+3+4”的合议制模式,以及1名审判长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的“1+N”独任制模式,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坚持放权与赋责并举,使得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数据是改革成效的“体检表”,改革施行以来,该院结案数同比上升31.21%,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9.13%,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21.59%。在全市基层法院年度综合考核中,2012、2013连续两年该院均位居榜首。
去年10月,最高法院经中央批准,确定深圳市中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
市中院在总结福田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市中院和盐田法院。改革迈出步子更大了,方向也正是朝着理想的法治图景去走。市中院研究制定了适用于全市法院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市法院要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在审判组织模式的设置方面,市中院允许各试点法院在总的改革原则和要求下采用不同的模式:福田法院以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制为基础,将审判团队由40个扩大到50个,并以“1+N”独任制团队模式为主,进一步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盐田法院推行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在全院选任15名主审法官,为其配备辅助人员,主审法官独立办案,或组成合议庭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办案制度;市中院则基于现行法律对中级法院审判组织的规定,改革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权配置,明确权力边界,落实办案责任,建立节点明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公开透明的权力流程体系。各法院模式各有千秋,但改革一致剑指司法“顽疾”——司法行政化。
审与判“集合”在一人身上,有人担心会带来腐败的空间。深圳法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总体方案里,有一整套的“防范”措施,实行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在内部,在赋权的同时,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设立独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落实办案责任,与法官的考评惩戒制度衔接;在外部,建立全面的、多元化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接受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
据统计,全国各地超过100家兄弟法院纷纷前来深圳学习交流,深圳法院的改革成效获得来访者的充分肯定,认为深圳改革方向正确,效果显著,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率先探路,提供了经验。
专家评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黄亚英: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标是使审判工作、司法工作回归其客观规律,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运行,为一流法治城市建设作出重要保障。目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一个案子作出判决要经过层层审批,这种行政化的结构广为诟病。
深圳法院的改革值得肯定,在全国起步早,改革成效也受到肯定,全国各地法院络绎不绝来深圳学习、考察,深圳的改革经验将引领和带动其他地方的法院改革。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狠抓落实,需完善地方进一步完善。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福田法院选任的35名审判长中,其中30人从法院的105名法官中选拔,另在全市公开选任5名审判长。
张敏通过公开竞选担任福田法院房地产审判团队的一名审判长,此前他是福田法院某法庭副庭长。张敏的团队包括李立、李敏通两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等人员。在他的团队里,李立法官是“快枪手”,大部分简易案件给了她;李敏通法官是具有16年经验的老法官,是团队“百宝箱”,主要协助办理拆迁、建筑工程的难案。而张敏自己承担了大部分重大、信访等案件。在审与判合一的审判模式下,张敏的感受是,“工作效率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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