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可领计生奖160元/人/月
昨天,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年龄要求的深户独生子女父母均可领取计生奖励金160元/人/月。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办法》规定:凡是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但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奖励金。奖励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次性补发。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如果是低保户,可同时领取低保金和计划生育奖励金;如果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其父母领取此奖励金同时,也不影响其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如果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死亡的。
从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均可领奖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下发《办法》的同时,还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重申:领取计生奖,一个都不能少,无论有无单位,均可按相应标准领取奖励金。
《意见》规定:凡深圳户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可领取奖励金。《意见》同时详细列举了不同时段、不同条件下的父母,可分别领取原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或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
如果是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的,也可按一定标准领取奖励金,约为其当时户籍地所在区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或100%领取生活补助。
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些奖励或补助金均在《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发放完毕,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尽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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