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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省妇女先进典型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6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各区妇联,光明新区妇工委,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群团科,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工委妇工委,市总工会女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引领激励广大妇女弘扬“四自”精神,踊跃创先争优,努力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建功立业,全国妇联及省妇联决定,在2011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妇女先进典型。为做好推荐评选和材料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1. 分配给我市的表彰名额:全国巾帼文明岗5个、省“三八红旗手”6名、省“三八红旗集体”4个。

  2. 分配给广东省的表彰名额:全国“三八红旗手”10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6个、全国巾帼建功标兵16名、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8名。我市拟各推荐1名(个)候选人(集体)。

  3.未向各省市分配名额的表彰项目: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我市拟各推荐1名(个)候选人(集体),参加省妇联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 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 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5. 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6. 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 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3. 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 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 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6.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 候选人从历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 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 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5.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四)全国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专人负责或分管,重视女性发展,培养女性人才,定期指导和检查,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坚持科学发展,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文明岗“三进”活动(进行业、进社区、进乡村),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 优质服务。岗位成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 示范性强。严格遵守《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五)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示范。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3.业绩突出。在日常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

  4.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六)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本单位、行业持续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2.工作创新。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优化机制、拓展领域,为“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协调,成绩突出。

  3.服务有效。有先进的性别意识,在“巾帼建功”活动创建中,为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宣传妇女典型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成绩显著。

  4.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引导组织妇女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为提高妇女素质,树立妇女典型、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的妇联干部。

  (七)“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符合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事迹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显著,更具典型性、示范性和先进性。原则上推荐本次评选的先进典型。曾经评选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事迹特别突出也可推荐(占用一个新名额)。

  (八)广东省“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在广东工作生活2年以上(户籍不限),从事各行各业的城乡女性公民。

  2.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3.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努力拼搏,锐意进取,成绩显著,为广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 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家庭美德,乐于奉献,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 曾荣获地级以上市级“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或受过省级以上部门、系统表彰。

  (九)广东省“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 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女职工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半边天”作用突出,工作业绩显著。

  3.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为广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 曾荣获地级以上市级“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或受过省级以上部门、系统表彰。

  (十)广东省“巾帼文明岗”

  按照《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粤妇字[2003]10号——见附件12)进行申报。

 

  三、具体要求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是迎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新百年以及纪念“巾帼建功”活动二十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妇女组织要高度重视,按有关程序严格把关,积极推荐。

  (一)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考虑界别、行业、民族等方面的代表性,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候选对象,尤其要深入基层,从第一线的普通工作者中推选兢兢业业、默默奉献、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局级以上(含局级)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全市妇联系统的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超过15%(含15%)。

  (二)请各区各系统每个表彰项目各推荐1名(个)候选个人(集体),推荐候选全国、省先进典型的(省文明岗除外)分别于11月23日和12月3日前将简要材料(填报登记表、事迹材料500字左右以及所获荣誉)电子版预报市妇联宣教部。

  (三)需要时再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填报登记表(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加盖公章及事迹材料(字数要求见各附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除登记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各1份(附电子版);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的录像资料(附光盘);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3张(附jpg格式电子版)。

  全国先进典型、省先进典型材料分别于12月3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市妇联宣教部。联系人:何文凯、李凯旋,电话:83140834、83140803(传真),邮箱:szflxjb@sina.com,地址:福田区景田北路78号妇儿大厦1503。

  附件:1.全国三八红旗手登记表

     2.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

     3.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

     4.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5.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6.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7.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8.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9.广东省“三八红旗手”推荐表

     10.广东省“三八红旗集体”推荐表

     11.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12.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