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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性别平等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11-02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瑞典、挪威都是位于斯堪的娜维亚半岛西端的社会福利国家。它历来以妇女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实现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闻名于世。挪威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性别平等保障机制——“挪威模式”。

  为了学习、借鉴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在推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市妇联组织以副巡视员徐家治为团长、市人大立法人员参加的代表团一行五人,于2009年8月23日至9月1日,赴瑞典、挪威进行了为期10天的工作访问,全面考察了两国男女平等保障机制,专门拜访了瑞典妇女与女童保护协会(ROKS)和挪威妇女和家庭协会两个重要的社团组织,并走访了当地的居民家庭,就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妇女权益的保护、国家如何从机构和法律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等进行了广泛、深入地交流,为我们正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

  一、瑞典挪威推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情况 

  1、设立强有力的性别平等保护机构  

  为推进性别平等,瑞典和挪威都设立了专门的性别平等保护机构。瑞典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一名女部长负责,部长下设性别平等事务理事会,设专职性别平等事务秘书一名。性别平等事务理事会由各党政妇女小组、非政府组织、40至60个代表组成。性别平等委员会下设监察官。监察官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地政府每年年度报告是否有性别主流化的内容;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是否有专门项目促进性别平等;政府部门是否在从结构上改变社会,提倡性别主流化,共同推进性别平等。在委员会下还设了性别平等事务专门局,执行政府职能。专门局的职能有:负责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府的各部门工作;负责考察各级立法建设是否考虑了性别平等因素;负责对部长和政治顾问性别意识培训;负责报告性别平等工作进展情况等。

  挪威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三个机构:一是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二是性别平等中心,三是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是《男女平等法》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由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和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两个机构组成。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由国王任命,任期6 年。主要职责是处理公众对有关政府机关不公正、滥用行政权力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必要时,提出改进行政管理的批评意见或者建议。受理的投诉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其中大部分是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问题,如就业问题,还有同工同酬问题。还受理一些男性投诉,20%是有关私人生活的,涉及到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父亲产假期间的报酬权,到军队服役的权利等等。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是《男女平等法》设立的另一执行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2名成员由挪威贸易联合会和挪威雇主联盟分别推荐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国王任命,但其中一人必须具有能够担任法官的资格。其他成员多为律师。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以是督察官提交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主动要求的。同时,委员会也可以要求督察官提交某些特殊案件。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其决定的内容可以是禁止实施与该法相违背的行为,也可以包括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它无权判定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

  上述执行《男女平等法》专门机构的存在,并不排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不过,这种准司法性的、免费的案件处理程序,经常是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圆满地解决问题。所以,事实上目前这类案件经法院处理的很少。

     2、营造良好的性别平等法治环境  瑞典和挪威都出台了性别平等法,其制定的背景源于19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妇女运动在欧洲各国的蓬勃开展。其目的在于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如挪威《性别平等法》第 1条明确规定“本法以促进男女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可见,法案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和劳动报酬等公共领域中的平等;二是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认识与态度。《性别平等法》强调对妇女地位的提高,不仅凸现了该法的针对性,更把妇女地位的提高,纳入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框架之中。

《性别平等法》的适用范围是反对男女在各个领域内的性别歧视。挪威《男女平等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但宗教团体内部的歧视除外。”第2款又规定:“对于家庭生活及纯私人事务,第10条提到的机关不执行本法。”

  《性别平等法》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各个领域。如瑞典1980年《性别平等法》有七章,二十多条,详细规定了在劳动市场、录用、提升、发展、培训、支付、报酬、管理、分配等各个环节禁止性别歧视、性骚扰和对女性的伤害。该法第4条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范,第5条是有关父母与工作的要求,第6条是针对性骚扰,第7至第9条是有关招聘的规定,第10至第12条是关于工资问题。对于这些条款,企业雇主都必须做出平等计划,提出量化目标,上报平等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通过企业有关统计数字,如管理层中性别情况、男女用工情况、男女工资情况、包括男女上班请假情况等,作出统计分析,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并根据平等方案要求,对瑞典雇主通过发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如果雇主中有违反平等规定的,可以按照法案第32条进行处罚等等。

  挪威《性别平等法》也规定得十分详实,尤其在促进妇女就业问题上,予以重点保护,并明确其是挪威公共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的一项普遍责任。挪威在其他法律中也从不同方面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问题进行规范。比如,夫妻双方休产假的权利就由两项法律来规定:《工作环境法》确立夫妻双方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国家保险法》则对产假期间男女双方所享受的津贴待遇做了规定。在《婚姻法》、《个人姓名法》、《流产法》、《同居法》中,也有许多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另外,挪威还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从1988年开始,挪威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实施无条件起诉,即使受害者撤回起诉,有关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打击家庭暴力的另一个有效手段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有理由相信某人将侵犯另一个人独享和平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禁止前者进入后者的特定区域或与后者进行接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性别平等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等领域基本实现  瑞典、挪威在男女平等工作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在政治领域,充分保障妇女的参政议政权利。瑞典、挪威两国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两国国会议员中女性占到48%以上,这方面的数据反映出女性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在数量质量上都显现出较高的水平。在政界领域妇女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如在瑞典政府的部长层中,如果部长是男性,那么副部长必须是女性,反之也如此,这样政府中的两性比例就相对平衡。同时,国内各党派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都非常重视发展女性党员,并在议员推选中,注意举荐富有能力和实力的女性参与竞选,同时这些女性当选的原因不是由于性别和数量比例,而是因为她们具有值得骄傲的能力或者能够解决瑞典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领域,两性平等观念达到了习惯成自然的程度。在街市随处可见推着婴儿车在街上漫游或在商店购物的男人,男性也并不认为家务劳动等是属于妻子或者女性角色的工作。在家庭领域,建立了完备的家庭福利保障制度。一是家庭补贴制度。挪威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家庭补贴立法,目的在于政府帮助养育子女。根据这个制度,在挪威生活的18岁以下儿童的抚养者有权从政府获得儿童福利金。儿童福利金的具体金额,由议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做出规定。2006年的儿童福利金被定为每名儿童每月970挪威克朗(约121欧元)。单亲父母享受一个额外的福利金。符合各项特殊要求,子女年龄在3岁以下的单亲父母的家庭可以延长获得儿童福利金的期限。按月得到的儿童福利金不必缴税。二是低龄儿童父母现金补贴制度。现金补贴的对象是未进入或未全天进入接受公共补贴的日托机构的1至3岁儿童。全额补贴金额是每月3303挪威克朗(约412欧元)。全额现金补贴只发放给那些没有进入公共资助的日托机构的儿童。三是父母产假福利金制度。根据挪威法律,初生婴儿的父母可以选择在子女出生后的54周内休产假,并享受相当于其80%工资的福利金或者选择休44周产假,并享受相当于其全额工资的福利金。该制度使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的第一年留在家里照顾子女。没有资格领取父母福利金的妇女也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另外,还建立双亲育婴制度。如在瑞典,生育孩子,允许父母能够在家陪伴孩子达16个月,国家补偿他们在这16个月中因未上班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补助金额为以往工资的80%。在16个月的带薪休假中有两个月指定分配给父亲享受,此外,所有父亲有权在子女出生时享有带薪的10天陪产假。父母任何一方可在孩子生病时请假照顾孩子(一个孩子一年60天),请假时可领取补贴。为了便于父母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瑞典还规定子女在8岁以下的父母均有权每天减少两小时的工作时间(工资相应被扣除)。

  4、民间组织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为保证男女平等在社会各个领域贯彻执行,瑞典和挪威都十分重视扶持发展有关NGO组织。如成立于1984 年的瑞典妇女与女童保护协会(ROKS)就是瑞典最大的为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的成员组织,目前在全瑞典约有100家成员。该组织的重要任务是给分布在瑞典各地的成员——地方性妇女与女童庇护所提供支持。此类庇护所主要给遭受男性暴力的女性及女童提供保护与帮助,并通过研讨会、周末培训等方式培养其成员,办公费用源于政府补贴。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该组织就为13750位妇女提供住宿庇护,共计68920晚;另有994名儿童,使用了共计35302晚。同时,他们还在政治上为政府和议会决策提供建议,为此,ROKS建有一个数据库,存储了大量文件、专著等。瑞典政府若有相关法案、规章或者项目时,通常都要求ROKS做出评价。当政府受理有关女性问题的议案时,通常会将其发送给相关部门和民间团体,ROKS即其中之一。在ROKS的努力下,1982年通过的一条法案首次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侵害定为违法,这种暴力行为不仅指家庭内,也包括发生家庭以外的,而此前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1998年通过的法案使连续遭受暴力的妇女可以收集证据,将长期的暴力虐待作为一宗案子提出控告,而不是仅仅就一次事件控告,并且精神暴力也可被定罪并可被判6个月至6年的监禁。2007年之前的法律条款中,政府“应该”帮助受害妇女,在2007年的法案中,“应该”两字被修正为“必须”,从而使帮助受害妇女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它相同类型的妇女组织也有很多,他们从各个方面对瑞典妇女提供帮助,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努力。如瑞典妇女基金会及其下设的资源中心,能及时地为需要帮助的各界女性,包括女企业家、雇员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挪威男女平等中心建立了妇女人才资源库,目前已有约4000名高学识、高才能的女性资源档案,便于向社会、企业推荐。同时,两国的一些从事性别平等工作的机构和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等都有相对雄厚的经济支撑和人员保证,如奥斯陆大学妇女研究中心每年获得行政拨款450万克朗(近500万人民币)。

  挪威政府也十分重视与保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合作,共同促进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政府定期邀请保护妇女权益协会等NGO组织就性别平等的问题发表意见,支持其参加国际性交流、合作,还为采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措施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基本财政支持等等。

 

  二、对我市推进性别平等的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深圳市性别平等法规,并设立强有力的性别平等保护机构  性别平等是全球政治中最重要、获得共识最多的一个议题。《联合国千年宣言》明确将“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能,作为战胜贫穷、饥饿和疾病及刺激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妇女地位、实现性别平等,联合国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文件,其中最具影响力和约束力、最重要的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我国是这些重要公约的缔约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庄重承诺。我国虽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深圳也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地方性实施细则,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尤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强有力的专门执行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虽然被明确为该法的执行机构,但由于该机构只是政府一个协调议事机构,并设在妇联,又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因此难以承担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任。而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群众团体,虽然具有完备的组织优势,以及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优势,在妇女群众中有相当高的威信,但由于其社会团体的性质,再加上法律虽规定其维权职责,但没有赋予其执法权限,也使其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地发挥推进性别平等的作用。妇女权益的维护、妇女地位的提高绝不仅仅是妇女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度的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别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的做法,尽快出台深圳市性别平等法规,设立强有力的执行机构,更好促进性别平等,实现政府承诺,为全省,甚至全国提供经验。

  2、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  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社会性别主流化于1994年首先为瑞典政府所采纳,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其写入《行动纲领》。1997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定为实现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并做出明确界定:“这是一种战略,将妇女和男子的关注事项和经验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所有领域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落实、监测和评估,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终止不平等的现象。最终目标是实现两性平等。”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再次强调:“我们认识到通过社会性别主流化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

  为推进性别平等,我们有必要借鉴瑞典、挪威的做法,采取各种途径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如设置性别平等保护机构、配备人员,开展社会性别统计分析,实现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评估,以及社会性别审计等等。同时,也不能忽视专门针对妇女或男子的政策、计划和项目,例如,为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可实现“配额制度”专门化战略等等。

  3、重视男性在性别平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性别平等工作不能仅仅针对妇女,它关系到男女双方,需要男性的广泛参与。瑞典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瑞典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针对男性采取了一系列平等措施。如推出父亲特别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由男性指导,将父亲和准父亲分组讨论子女出生时父亲的需要,接受产前指导,了解父亲享有的育儿假,讨论子女出生后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变化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家庭矛盾等等。评论显示,这些培训项目深受父亲们的欢迎。瑞典还成立了男性危机中心。该中心有5位工作人员,来自社会学、心理学专业。该中心是一家民办机构,经费来自政府、医疗区和患者。中心虽然人数不多,但它的出现,表明瑞典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每年来中心咨询、寻求帮助的有上万人,主要是离婚中的男性和在家庭中施暴或有暴力意向的男士。该中心的工作目标是:让施暴男性改变其态度,要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他们要对施暴的后果承担责任,要尊重对方,要懂得怎样控制自己的情绪。反馈结果表明,来此中心接受了帮助的人,有近90%的人在态度和行为上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因此,重视男性在性别平等工作中的作用比单纯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能促进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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