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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政策 推动性别平等

发布时间:2012-07-24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2012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五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中国大陆第一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性别平等立法的先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9日下午,由深圳市社科联、市妇联联合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市妇女发展研究会承办的《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学术沙龙在市社科院举行。来自我市有关部门和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沙龙活动。沙龙由市妇联副主席、市妇女发展研究会会长蔡巧玉主持,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各自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出台的解读,试图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推进性别平等进程的关系和具体做法上,深入探讨平等条例对深圳政治、法治、社会以及文明进步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性别意识和平等观念。

  蔡立(深圳市妇联主席、市妇儿工委副主任)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汇聚着社会各方的关注、支持和众多专家学者的智慧、心血,它的制订和出台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和深圳自身发展的背景。当今国际社会已将性别平等纳入了决策主流,达成了共识。到目前为止,45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有100多个国家设立了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我国1952年就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1995年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也是一个性别组织,它发挥着党联系广大妇女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主要职责。在工作中,我们深切地感觉到,将社会性别纳入法律和公共政策是根本和关键,为此,从2009年开始市妇联就启动了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目的是充分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力求在性别平等立法上走在全国前面。经过市人大一审、二审、三审,也经历了一些激烈讨论和争议,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最终顺利出台。条例在概念明晰、机构设立和制度安排,包括性别预算、性别统计、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等,有许多突破。

  以人为本、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说到底就是以男人和女人为本的社会,就是以男女两性平等、进步、和谐发展的社会。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仅有强制作用,还有指引和教育作用,我们旨在通过立法,让两性平等和谐的理念不断地深入人心,让性别平等、社会进步的理念作为一个社会追求的主流价值不断被人们所接受。

  黄发玉(深圳市社科院副院长) 

  《条例》通过,对于深圳意味着什么?一是深圳作为一个经济特区,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再次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二是深圳在向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迈进了一步;三是深圳的社会文明程度更进了一步。

  《条例》的颁布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把所谓“性别平等”解读成为就是对妇女平等,性别平等包括对两性都要平等,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政策的覆盖面相当广,不仅仅是对妇女,而且也包括男性,实际上涉及每个社会成员,涉及社会的诸多领域。从社会运作部门即从横向角度来说,条例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媒体宣传等等;从纵向角度来说,涉及从规划、预算到统计等不同阶段。因此,这个条例可以说能从一个侧面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

  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有丹尼尔·贝尔的说的“三个层次的平等”。男女性别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问题。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同类事物用同一标准,不同类型事物用不同标准,那才叫平等”。 我们的平等就是建立在男女差异基础之上的平等,那么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就需要有一种社会性别的意识,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使两性能享有资源平等、机会平等、人的尊严的平等和人的价值的平等。

  促进性别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还涉及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因此,条例的实施,要冲破很多阻力,很多东西值得我们深入地思考和研究,有关政策的制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陶林(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出台这样的《条例》,无论从性学研究还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讲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进步。这个法规超越了女性范畴,包含了男女两性。我觉得超越性别才能解决女性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要把施暴者加入进来研究,才能把问题解决。

  在社会性别研究问题上,深圳只有做到法制领先、政策领先才算领先。现在立了法,代表我们研究性别问题付诸了实践。提倡性别平等,但真正的平等是社会性别角色平等。其实男性和女性还是有差异,没有对错,各有所长。现在的立法能够让男女发挥各自的长处,这是尊重妇女。从人口角度,由于我们社会观念和客观事实的重男轻女,导致很多家庭选择性地生男孩,不想生女孩,性别比例的失调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性骚扰的问题也需要格外关注,受到性骚扰和性侵害的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协调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我觉得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我觉得平等立法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有利于更多的家庭和睦,不仅是针对女性,男性也是如此。

  秦晓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处原处长) 

  两性平等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领域中女性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升迁不平等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而就业平等权又是劳动领域中的首要问题。虽然多年来,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但在现实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条例》的颁布,不仅创设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为确保法规落实,还创设了相配套的工作机构、目标策略、经费预算、状况评估、年度公告的工作体系,填补了我国反性别歧视处理机制的空白。当然,一部好的法规、好的制度能否落到实处,一定要考虑和其他法律法规及一些相关部门衔接。比如,第十六条关于招聘制度,我认为法条与现实是有一定差距的,建议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将就业歧视条款纳入监督监察之中,使《条例》落到实处。同时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性别平等理念、立法目的、具体条款,让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张和平(深圳市社科院性别文化研究中心原主任) 

  《条例》是一个超越,因为不再仅是妇女权益保护而是性别平等促进,这也体现了妇联工作的提升。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是不是具有可持续性,其中有一个评价指标:看该国的社会公共政策是否体现性别平等?如果国家具体的公共政策不具备性别意识,没有体现性别平等,那么这个国家可能会被评价为不具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或者评价会降低。社会公共政策的涉及面很广,各方面的公共政策都要体现性别平等才具有可持续发展。

  《条例》通过不是目的,目的是在实施和实施后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回顾“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十多年,相关政策制定了不少,男女平等也有了很多进步,但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追寻原因,关键在于男女平等“国策”没有在社会公共政策中体现,而承担着制定公共政策的公职人员性别意识还比较缺乏。而“国策”缺失了社会公共政策的支撑,就容易被“空壳”化。因此《条例》的实施很重要的环节是要落实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

  徐道稳(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权益的性别平等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代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程度。为什么在劳动权益上性别差异不大?为什么在收入上性别差异较大呢?我尝试提出可能的解释。

  第一是“过滤效应”。从劳动经济学视角看,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分割和性别排斥。就是说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者某些优势岗位要经过层层过滤,要突破重重性别分割和性别排斥的壁垒。女性在突破性别壁垒中付出了更多。

  第二我们看到的平等是“形式平等”。比如法律上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是实际上女性的工作岗位普遍比男性差,无法做到同酬。所以形式平等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间接歧视。

  据我们调查,男性在高中、大专和本科学历上均高于女性。从工作岗位看,男性在部门经理、生产线管理、技术工人等优势岗位上,比例明显高于女性,而在普工、服务员、办公室文员等岗位上,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这就能解释性别实质不平等的原因,也解释了男性收入为什么比女性高。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劳动权益的性别差异上,有形式平等的一面,也有实质不平等的一面;直接的歧视不太多见,间接的歧视还是存在。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需要公共政策干预,深圳市颁布的《条例》就是消除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的治本之策。公共政策干预的领域重点应放在教育、培训和就业等方面,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社会性别主流化,比如条例中的性别统计、性别预算、性别评估等,这些都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现。

  范宏云(深圳市委党校教授) 

  性别平等光靠一部立法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公共政策予以贯彻和落实,我认为公共政策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公共政策要致力于改变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文化和习俗。男女差别不仅有生理问题,还有社会习俗问题,传统的社会文化、社会观念固化了这种性别差异。所以,我认为公共政策首先要致力于先进的性别平等的文化的建设和创造,尤其是媒体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二、公共政策本身要保持自身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让女同胞得到实惠的具体措施。现在很多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都比较抽象,更重要的是没有执行机构,而我们的条例设立了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是非常大的创新。

  三、公共政策分配要实现公共服务在不同性别中的均等化。一要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特别措施,二是要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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