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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成因及介入

发布时间:2010-12-16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据中新网今年3月1日报道,“最新调查统计显示,中国家庭的暴力发生率高达三成左右,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对象的亲密性以及发生地点的隐蔽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个案具有隐性的特征。根据一份《对加拿大家庭暴力的研究》,“一般来说,妇女只是在她们被打了37次左右才求助于警察”[1]。而据笔者了解,目前深圳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个案占常住家庭总数不到1%。虽然存在有些家庭出现暴力后并没有通过社区而直接向上级相关部门求助的情况,但是作为最基层、与居民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服务部门,社区所接受到的求助数量也可以从较大程度上反映居民在出现家庭暴力后求助的积极性。 

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个人是家庭的重要因子,家庭又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暴力出现的成因既与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经济、心理压力及沟通技巧有关,又与社会支持系统、社会公众认知及处理等因素相关。
一)       个人成长经历
长久以来有很多研究将家庭暴力的出现归因于施暴者对原生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后来加拿大学者M·莫尔瓦尔在热莱的研究基础上,修正了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授:“父母的暴力行为是儿童时代的某种心理状况造成的,但是挨打的孩子成为粗暴的父母者只有50%”。但是就算是50%的暴力代际传授,依然是构成家庭暴力现象不容忽视的一个成因。而当今心理或社会学的许多研究,也普遍证实个人儿童时期的成长经历(尤指家庭经历)对于今后家庭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具体包括:儿童时期父母对于孩子的关爱程度,家庭结构的健全程度(是否属于单亲家庭)以及儿童时期的重要成长经历等。
(二)       家庭经济压力
古语有云“贫贱夫妻百事哀”。在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家庭暴力个案中,有超过50%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而且个案中发生暴力的导火线往往也是因为经济原因,有的甚至是因为饭菜的问题而引爆。由于经济压力而导致家庭暴力,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施暴者经济能力欠佳,在外受气,回家找家人出气或者受家人的嘲讽而导致暴力;二是受暴者经济能力欠佳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完全依赖施暴者,忍受不了施暴者的讥笑、蔑视而导致暴力;三是由于子女年纪较小,受暴者为了照顾子女以及维持一个完整的家,一再忍让纵容对方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以及升级。
(三)   心理压力及沟通技巧
很多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都有沉重的心理压力却又很难自我调
节情绪;加上他们在沟通方面上缺乏技巧,习惯于用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去表达。在巨大的压力下,单一的语言表达不足以宣泄其压力与情绪时,就会很习惯地运用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性暴力去解决问题。而实际上,暴力的使用反而强化压力,不可能真正“释放”紧张的情绪。在笔者目前所接触的家庭暴力个案中,家庭暴力大多会有一种周期性的发作,即是经历一个“冲突期-爆发期-蜜月期”的循环。当家庭冲突得不到合适处理时,就会以暴力形式爆发出来;但是爆发之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为后悔而尝试改变彼此互动的模式,于是双方进入蜜月期;可是很快又会因为一些冲突而重新爆发新一轮的暴力行为,如此循环。于是,无论对于施暴者还是受暴者,都自愿或不自愿地习惯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生活一部分而存在。
(四)有效社会支援系统暂未形成
目前我国政府成立了多个部门控制处理家庭暴力:比如各级妇联、司法、警察、伤残鉴定等;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庇护所、反家庭暴力中心等。虽然这些部门都在处理家庭暴力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为止,各部门的工作基本上是独立单一且步伐不一致,难以形成一个健全有效的社会支援系统。“就我国当前暴力防治的特点而言,司法、警察和医疗系统等正式网络的介入程度不够。妇联的维权工作和一些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因为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他机构的支持。开展工作举步维艰。”[2]此外,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经济困难的受暴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伤残鉴定及临时救济,但是对于受暴者日后的生活及安全保障尚无有效的解决之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遭受家庭暴力的群体很大,但是这个群体一直都没有凝聚成一股互助支持的民间力量或倡导社会改革的社会力量。
(五)传统思想导致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错误定性
中国古代为了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而制定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长期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一般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很容易被“正常化”与“合理化”。另外,中国是一个相对重视人情与亲情,忽略法制的社会。社会公众,包括受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公众,对于家庭暴力定性倾向于家庭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将问题的处理集中在暴力发生的双方,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其介入是非常有限;后者则将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问题的解决与执法部门(比如公安、司法)有重要而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错误定性是纵容姑息家庭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下面以笔者曾经接触的一个个案[3]作为例子,说明家庭暴力的周期循环以及受暴者隐忍背后的心路历程。
家庭暴力中的折翼天使
(一)出走的未婚妈妈
A女士(约30岁)与其丈夫B是中学同学,两人在2002年一起南下深圳打工,不久就生下他们的儿子X。儿子出生之后,丈夫B开始因生活小事与A吵架并升级到拳打脚踢。于是A在儿子X五个月大的时候因为无法忍受而独自离家。其时A与B并没有婚姻关系,直到X上学需要相关证件才登记结婚。A离家后很快就开始工作,并获得短暂的几个月“自由幸福”的生活。后来因思念孩子而回家,在丈夫的认错悔过之下原谅了他,并怀了第二个孩子Y,至此离开出走计划破产。
(二)外援与挣扎
A女士生下Y之后,又因为一些生活上的小事经常受到B的暴力打骂,但是她都只是选择与朋友倾诉,就连自己的父母亲人都不敢透露。曾经有一次在A被打时,邻居发现并报警。当时A因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又要照顾年幼的两个孩子而向警察请求留下丈夫B。
(三)再次挣扎
在接下来的几年,A依然断断续续地受到B的暴力行为,而且B每次的暴力攻击来势凶猛,伤害性越来越大。终于A在一次暴打昏迷醒来之后,再次独自离开,不过仍然与B保持电话联系。在这个期间,A曾考虑过一个人在外面工作,并开始新的生活。最终又因为儿子X学习生活无法自理;Y身体出现紧急的疾病而再次回到“牢狱般”的家。几年间,类似的挣扎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发生着。
(四)独白与折翼
“我现在除了两个小孩,什么都不怕了。如果只是我一个人,就算在外面饿死我都不会回来。但是因为他们,我可以怎么办啊?”
“我只能继续留在这里,看着她们慢慢长大。能够看多久就多久吧,就算有一天被打死了,我也不会感到怕。”
类似的表白很多,但是她面对的现实是:没有工作技能,可以选择的工作不多;负担重,需要照顾X的学习生活,还要照顾Y的生活以及承担高额的幼儿园学费。于是,当一个原本乐观勇敢坚强的女性,在面对沉重的现实时,她都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下自己的追求与梦想,留守在一个暴力的家庭中。
二、社区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介入
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家庭、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主要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直接服务以及倡导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改革的间接服务。以下从直接服务以及政策倡导两个部分来阐述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视角以及具体介入方式。
(一)直接服务
笔者建议,为了有效处理家庭暴力,在社会推行一套较为完整的
介入系统是必不可少。该系统包括“个案评估、介入服务、宣传倡导”三位一体;参与的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包括妇联或社区工作站(社工)、派出所(民警)、医院(医生/法医)、庇护中心(社工)、司法部门(律师)、媒体(记者)。下面将以上述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
1、个案评估
在本个案中,社工的评估主要包括:
(1)利用身心健康测量表,初步评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受伤害程度、情绪的起伏甚至是否有自杀倾向等;
(2)生存状况,是否适宜回家继续生活,如回家生活应该注意什么?如何降低家庭生活的危险系数?如不适宜继续留在家,什么时候应该离开?离开后有什么地方可以暂时居住?离开后长远的居住及生活问题等;
(3)社会支持系统,即案主在遭受暴力时可以向哪些单位或个人求助?案主有什么朋友或亲人可以在短时期内提供必需的经济、居住或心理方面的援助?如果个人选择离家一段时间,两个儿女是否有人可以托付?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保障到目前或今后的生活;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咨询等。
2介入服务
(1)个案服务
完成第一步评估之后,社工根据家庭暴力案主的情况,整合社会
资源,进行适当的介入服务,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个案进行跟踪辅导。
在以上受暴者的个案辅导中,社工根据A女士的情况,进行如下的介入工作:首先协助A女士学习在危急时候保护自己的能力,比如见到施暴者B准备发脾气时,随时准备逃离,如果逃离失败,在遭到暴力时应该保护好重要部位或利用周围的环境分散B的注意力再伺机逃离;学习评估自己或儿女的安全情况,并在需要时向社区民警或派出所或社工等求助;其次,当受暴者身体出现伤痛时,建议其及时到所属区域的法医进行伤残鉴定,收集受暴证据;第三,鉴定完毕之后,如有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第四,评估A女士短期、长期的居住环境,如果原来的家庭不适宜继续居住,则建议其到亲戚朋友家借住一段时间,或申请到相关的庇护中心居住,社工继续提供服务或转介到其他中心的社工进行服务跟进;第五,如因家庭暴力事件而进入相关的法律程序,协助有需要的案主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2)小组服务
在施暴者的个案中,由于一般的施暴者都会因为施暴行为而对家庭之外的人怀有某种程度上的排斥心理,社工直接接触施暴者是有较大难度的,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去迂回介入或必要时强制介入。但如果家庭暴力的双方都有意愿想要改变暴力现象,并且人数符合小组的要求,社工可以考虑通过平行小组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分为两个小组,同时进行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他们增进自我认识以及认识对方,学习控制自己的情绪,尤其是处理愤怒,减压及化解冲突的方法,以非暴力形式解决问题等。
此外,小组服务还特别针对家庭暴力中容易被忽略的其他成员,比如孩子、老人,开展包括情绪舒缓、创伤治疗等服务小组,尽量减少暴力行为的代际转移和代际创伤。
3、宣传推广(社区服务)
家庭暴力的处理不单单需要一线工作人员的努力,而且需要整个
社会的关注和宣传。透过社会定期定点举办反家庭暴力的活动,如家庭戏剧表演、反家庭暴力讲座、主题征文比赛、普法宣传、家庭结对子、宣传纪录片或单张等形式,让全社会对于家庭暴力有更深刻的认识以及学习更恰当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各中小学学生中做家庭暴力问卷调查以及暴力倾向心理测量,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或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个案、小组的跟踪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因家庭暴力而出现的心理、人际交往、暴力代际传授等问题。
(二)政策倡导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
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社会支援系统,多方面预防、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条例中普遍不够具体,且侧重于补救式的处治,而缺少预防式的指引。此外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劝阻调解的职责,但却没有执法权力,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劝阻以及调解具有的约束力极低,介入的效果也不理想;这个问题同样存在于新生力量的社工服务中。
建议相关部门今后在完善该方面法律法规时,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如美国的警察与社工构成的“社区为本”模式。在家庭暴力出现时,由社工了解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警察或法庭行使执法权或审判权的重要依据。加拿大法律规定了“医生、护士、精神病医生、社会工作者、教师等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报告的义务”。英国则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施暴者记录在案,方便日后处理重犯时的翻阅,及供一些用人单位评估应聘者诚信的参考指标。通过多方协作、多角度的预防以及处治,严格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2、设立家庭暴力紧急救援基金,保障受暴者独自生活之初的生存需要。
虽然目前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但是这些短期的庇护中心毕竟无法保障受暴者长期的生活。对于经济困难的受暴者,尤其是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女性而言,独自或带着子女离家,早期生活的压力非常大。这也是上文提及个案中案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成立一个紧急救援基金对于柔弱的受暴者而言,是关乎到人身安全以及独立的一个重要问题。
3、鼓励发展社会企业,吸纳职场竞争力较低的受暴者,缓解受暴者的经济依赖性。
  一方面,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令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感以及产商的信赖急剧下降,而且严重挫伤了民族企业的消费者市场。这种现象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民族企业,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年龄、学历、工作能力、以及需照顾子女等因素,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笔者建议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扶持一些社会企业的发展,为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逐步走向经济的独立和内心的强大。比如在深圳等一线城市居民,每天对于快餐的需求量很大,但是现在的市场上的很多快餐店为了追求利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卫生隐忧。如果能够采用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让企业聘用这些弱势群体,并按照严格的质量检测要求,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心健康的快餐,这将是一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三好”之举。
综上可见,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的成因繁多而复杂,它的有效解决迫切需要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制定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条例、优化整合各部门服务资源和服务细则、关注家庭暴力双方的个体问题与现实问题、提升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理性认识和处理方式、倡导一种仁爱宽恕的价值观。“多管齐下”才是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发生,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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