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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满四十岁可申请就业援助

发布时间:2011-11-18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7日审议了《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修改稿)》,拟立法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一)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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