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根据《细则》规定,具备公务采购卡结算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务采购卡结算。其中,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定点采购、政府公务车定点加油、维修及保险业务、商场供货项目(含小额零星采购)等,均可采取公务采购卡结算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
《细则》规定将不定期抽查公务采购卡的使用和结算,严格控制公务采购卡的使用支出,制定公务采购卡管理办法,规范公务采购卡的使用、支付及结算行为。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供应商须提供发票和详细的采购清单等,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并作为报销的重要凭证。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可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禁止非公务采购卡的结算方式;公务采购卡的持卡人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禁止采购人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采购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采购卡报销业务或者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采购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禁止公务采购卡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采购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者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细则》规定对重点检查1000万元以上等六种采购项目,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监督员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招标机构认为争议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邀请监督员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实名书面举报的,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从挽回损失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进行奖励,但最高不高于10万元。
《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若涉及违法行为,将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并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资格。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由主管部门取消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具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则》还对供应商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要求,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金额累计超200万元,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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