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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2011-03-25   来源: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作者: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0年,我们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数量持续增长。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 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二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岁的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 2010年,北京一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了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还有一些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残,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然而,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一条生命结束了,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来保护在家庭中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尽管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联合国指出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个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属于妇女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

五是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第三,出台国家级反家暴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五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

  一是有思想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普通居民,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各地均反映要求国家出台专门立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因此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

  二是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三是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或“反家暴合议庭”;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目前共发出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 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

  四是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五是反家暴法建议稿初具规模。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

  第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及一些处于困境中的男性等家庭弱势群体。《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指出,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等都可视为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解决诸如婚内强奸等一些长期困扰司法界的公民人身权利保护难题,扩大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水平,使婚姻家庭关系朝着真正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保护做出的重要贡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外,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国是一个提倡男女平等的负责任的大国,制定反家暴专门立法,全世界将又有3.74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将向前迈进一大步,同时,也必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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