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单独两孩”政策昨起实施 深圳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申请
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7日起,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记者从深圳市卫计委获悉,深圳的“单独两孩”政策也在昨天同步“落地”实施,我市已正式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申请,符合政策的“单独”家庭可以就近到社区计生服务窗口填表申请。
独生子女界定范围比过去放宽
根据省卫计委在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此次“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的界定参照“国标”,也就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这就比之前广东省执行的独生子女“四无”的界定放宽了范围。
已怀孕“单独”家庭需在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在政策衔接方面,根据省卫计委发布的信息,在2014年3月27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省卫计委要求,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市卫计委表示,深圳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准备,现在已经怀孕了的“单独”夫妇可以到市卫计委的网站查询流程和下载再生育的申请表,或者到街道、社区领取申请表,然后补办手续,但必须在6月30日以前补办完毕。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将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生育时仍未审批的,将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市卫计委有关人员算了一笔帐,社会抚养费上年度的基数是4万元,再乘以2%,就是800元,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深户,则一共罚款1600元,如果一方为深户,则罚款800元,另一方的金额按照当地相关数据核定。
市卫计委也提醒,还没有怀孕的“单独”夫妇最好在怀孕前或是怀孕初期补办好二孩审批手续,以免生育时仍未补办被罚。
女方户籍在省内的要回户籍所在地办审批
省卫计委表示,“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省有关细则没有出台前,按现行政策,“单独”家庭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方户籍在深圳的,在深圳办理再生育审批;二是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外省的,也可以在深圳审批;三是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省内,或是非深户但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则要回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四是双方户籍都在外省的,则回其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政策办理。流动人口若在深圳有生育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取得再生育审批,到街道办办理计生证明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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