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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2008.1.23

前 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象征。倡导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要从更高的视野规划妇女发展,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保障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挖掘各行业妇女的智慧、才能,使妇女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实现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携手共创深圳的美好明天。
  1996年,深圳市政府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九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所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但受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需进一步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需要进一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现象需要进一步消除。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与男女两性和谐发展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2001—2010年,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使我市妇女发展与全国、广东省妇女发展和深圳现代化建设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经验,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特点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基础,以男女平等、和谐、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高妇女整体的综合发展能力和培养高素质妇女群体为目标,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并根据我市特点,将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纳入《规划》范畴。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市、区政府管理妇女工作的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总目标

  从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出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终身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实现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参与经济
  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资源与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目标与指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45%以上。
  3.改善女性就业岗位结构,逐步提高女性在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比例和整体就业层次。
  ——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
  4.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增加失业妇女再就业人数。
  5.推行和落实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责任,进一步为妇女在就业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创造条件。
  ——妇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并拥有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户籍城镇在职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
  6.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女性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五期保护的权利。
  7.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进一步缩小收入的性别差异。
  8.不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促进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到2010年,在户籍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人数占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条例、法规。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和完善欠薪保障制度,保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加强对女性弱势群体、特别是女劳务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女劳务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开通热线电话,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舆论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调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切实保障男女同等就业机会,不得在招聘广告中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妇女。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在新兴行业中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在社区服务业中发挥妇女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制,加强对困难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做好随军家属等特殊就业群体政策性安置工作。
  4.实施《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为外来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5.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在职及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提高女性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招收女劳务工时,通过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交流,建立安全有序的流动渠道,强化岗前培训,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行为。
  6.逐步建立独立的生育保险体系,全面推广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劳务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劳务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等。到“十一五”后期,各项社会保险逐步扩大包括女性在内的覆盖范围。
  7.将女职工“五期”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加强对女劳务工“五期”保护的宣传,加大对女职工“五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各种投诉。
  8.各类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接收残疾妇女就业,为残疾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9.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适合妇女就业再就业的项目和岗位,提倡和支持开展各项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提高妇女劳动技能的活动。探讨和研究妇女弹性工作机制,探索更灵活的妇女就业方式,提高妇女就业率。
  10.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失业、单亲家庭、单身女性、独女户、残疾、长期患病等贫困妇女的生存条件,防止贫困群体女性化的倾向。
  11.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宣传妇女先进典型,引导和带领妇女创造新业绩、树立新风尚、做时代新女性,在建设国际化城市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参与决策与管理
  良好的社会管理需要男女两性共同参与、优势互补。要逐步扩大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和能力。
  (一)目标与指标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及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担任领导成员。
  2.提高女性参与决策及行政管理的比例和水平。
  ——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应各有1名以上女干部,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备一名女干部并争取各配1名女干部,全市社区工作站领导中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
  ——市、区党政工作部门50%以上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干部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民政、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逐步提高局、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45岁以下局级和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3.提高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一般应占五分之一左右。
  ——妇女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
  ——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社区党组织成员中女性比例要较上届有所提高。
  ——居民委员会委员中要有一名以上女性。
  (二)策略措施
  1.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党政部门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定,制定并完善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市、区、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社区中女干部配备目标的实现。
  3.在公务员选拔、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优秀女性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
  4.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时,必须落实女干部配备比例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5.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要采取组织选配的办法,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6.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妇联共同参与的培养女干部联席会议制度,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性人才和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培养女干部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提供针对性课程,加强对各级女干部的继续教育。同时通过干部交流、轮岗锻炼,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
  8.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证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加强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担任社区工作站的女领导原则上兼任妇工委主任。
  9.逐步提高党政机关公务员中女性比例,未来十年党政机关新增女公务员比例要有所提高。
  10.选举和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确定男女两性的合理比例。根据所确定的比例要求,进行选举和按界别推选。
  11.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的合理比例。企业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必须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层、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三、提高素质
  营造有利于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各层次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一)目标与指标
  1.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成果,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到2010年,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3%以下。
  ——到2010年,初中女生毛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户籍残障女童入学率2010年达到95%。
  ——女初中毕业生升学率2010年达到90%。
  ——女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10年达到90%。
  2.继续发展成人教育,提高高等教育女生在校比例。
  ——成人妇女识字率2010年达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99%。
  ——户籍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10年达到28%以上。
  ——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比例。
  3.进一步改善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积极培养使用女性专业人才。
  4.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增强妇女接受终身教育的意识,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保证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对女劳务工进行再社会化培训和技能培训。
  ——免费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妇女的培训人数占残疾人培训总数的40%以上。
  ——对女干部进行培训,市每年举办1-2期女干部培训班。
  ——提高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女性比例。
  ——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
  5.提高妇女的现代科学意识和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女性的特殊作用。
  (二)策略措施
  1.实施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性别平等观念,解决适龄女童就学困难,保证贫困、残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把女性终身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市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提出的实施女性素质工程要求,将女性素质教育贯穿在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中,普遍提高女性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3.确保男女享有同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以网络城市学院、数字图书馆、数字化学校为依托,构建网络学习平台,为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妇女参加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增加女性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和培训进修的机会。
  4.各区、街道统筹发挥劳动部门、工会、妇联组织作用,办好基层社区妇女学校、外来女工流动学校,以多种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妇女参加文化、卫生、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鼓励、支持设立公益性劳务工教育机构,形成劳务工教育网络,满足女劳务工对文化知识的需求。
  5.完善和实施对女劳务工的再社会化培训。将女劳务工的再社会化培训纳入深圳市民基本素质教育,对女劳务工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城市生活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行为规范、女性生殖健康及婚恋教育等知识培训,并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6.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依托,做好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7.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移风易俗,不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家庭助廉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书香家庭、绿色家庭、节约型家庭和平安家庭成为建设和谐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妇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8.开展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的“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双合格”系列活动宣传实践活动,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调查研究。发挥妇女在传承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培育后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增进健康
  妇女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之一。
  (一)目标与指标
  1.保障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2010年达到78.6岁。
  ——逐步提高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率。
  ——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减少性传播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开展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卫生知识普及和保健以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医疗和康复工作。
  2.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梅毒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3.提高女性的生殖健康水平。
  ——提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到2010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不低于88%。
  ——控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010年不高于0.8‰。
  ——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和避孕有效率,降低人工流产率。2010年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节育率达85%。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扩大孕产妇保健管理覆盖率,2010年不低于96%。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10年控制在18/100000以下。
  5.提高女性的心理健康水平。
  6.增强女性的健身意识,提高女性的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妇幼保健法规体系。严厉打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保障母婴安全。
  2.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经费的8—10%。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完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及工作体系,形成以市、区妇幼保健院为业务指导中心、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网底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妇女提供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女性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的研究和保健工作。
  4.加强对妇女亚健康、围绝经期的卫生保健,利用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卫生保健网络,对中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及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综合卫生保健服务。
  5.开展女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妇女集中的工作场所设立冲洗室,保障妇女的生理卫生健康。
  6.加强对妇女的生殖保健工作。加强对优生优育、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实行免费婚检。开展性卫生、性伦理教育,倡导安全、卫生、负责的性生活。
  7.大力宣传和普及自我防范艾滋病的知识,加强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8.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引导和帮助女性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
  9.履行《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控烟监督。禁止向怀孕妇女出售香烟,减少吸烟对妇女和下一代造成的伤害。
  10.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大力开展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工作,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常规工作。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帮助贫困家庭孕产妇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和必要的生育救助。
  11.推行男女共同参与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
  12.加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平等获取生殖保健知识、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生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13.加强对女性心理健康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女性心理咨询网络,设立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开设女性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发挥深圳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作用,对女性的心理困扰及时进行疏导。
  14.依托市国民体质监测单位,实行女性体质测定和评估,建立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加强女性体育锻炼方式的研究与宣传。重视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女性体育活动,引导女性每周进行3次不少于半小时的体育锻炼。
  五、依法维权
  完善地方立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妇女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目标与指标
  1.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体系,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干部参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培训,提高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劳动保护等有关条例、规定。
  3.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降低强迫、引诱、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拐卖妇女案件,强奸妇女案件,残害妇女案件以及其它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案件的发案率,提高各类案件的破案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率,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建立扫除“黄、赌、毒”的长效机制。
  ——预防和遏制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保证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租住廉租房、购买安居房的权利。
  ——保证女性(包括出嫁女和招郎女)享有与居住地男性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利。
  5.畅通妇女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保护妇女的诉讼权利。
  (二)策略措施
  1.对司法、执法人员进行性别意识培训,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将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高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女性自我保护能力。
  2.要继续完善现行的安居房和廉租房政策。对单亲母亲、单身女性以及残疾妇女中的困难户给予政策倾斜。
  3.区政府、街道对所辖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等是否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干部考核指标。
  4.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5.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执法部门在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6.充分发挥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妇联依法提供的证据,要予以重视。
  7.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制订《深圳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工作范畴,逐步在社区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网。建立家庭暴力报案点、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及时给予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援助。
  8.在工作和各种公共场所提倡尊重女性的社会风气,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
  9.加强基层公安工作,推进社区警务建设,预防和控制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提高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水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教育、挽救失足妇女,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六、优化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优化社会环境,改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使妇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更好地承担社会与家庭的责任。
  (一)目标与指标
  1.增强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舆论环境。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的文明风尚。
  ——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的常规教学内容。
  ——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教育工作者进行性别意识培训。
  2.提倡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创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
  3.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女性的特殊需要和生理特点,提高女厕蹲位比例,增设母婴间,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
  ——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到2010年达99.5%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10年达95%。
  4.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妇女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妇女对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到2010年达90%以上。
  5.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创办妇女研究培训机构,加强妇女研究培训工作。
  (二)策略措施
  1.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贯穿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列入大、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并以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2.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各级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和高校课程内容。文化宣传、新闻媒体及教育部门要将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内容。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3.在审核文艺作品和广告时纳入性别意识,禁止在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出现有辱女性人格、女性形象等具有性别歧视的内容,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在文化活动计划中增加女性题材的创作任务,在每年度的文化进社区等文化活动中增加女性题材节目。鼓励妇女参与文艺创作。
  4.在老住宅区改造及新区规划中,关注妇女参与文体活动的要求,在社区增加适合妇女参与的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加适合家庭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场地,加大街道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政府兴建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免费或低费向社区居民开放,增加人均公共体育面积,满足妇女开展健身活动的需要。
  5.增强妇女的环保意识,引导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和创建节约型家庭。发展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支持妇女参与民间环保活动。在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意见。
  6.动员女性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参与志愿者活动。扩大志愿者服务工作范围,在社区建立妇女服务社团组织和救助网络,逐步建立居民间互助的社区服务机制,发挥妇女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作用。
  7.鼓励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8.深化家庭美德建设,推行家庭文明工程,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提倡对家庭尽责,对工作尽职的社会风气,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子女抚养与教育等责任,在家庭中倡导民主、平等、和睦的生活方式。
  9.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妇女培训、开展妇女问题研究以及对妇女开展公益性活动方面的宣传。支持创办女性培训机构,加强基层妇女培训,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妇女开展特色培训,提高妇女素质。对支持和扶助妇女发展的社会团体给予鼓励。
  10.加大政府对妇女公益事业的投入,培育为妇女儿童服务的非盈利机构,逐步形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网络,培育妇女工作品牌。提倡和鼓励开展帮助妇女的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对贫困妇女的关爱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负责《规划》的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下设的市妇儿工委办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推动工作。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和人员编制纳入政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落实。
  (二)各区政府应制定实施本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区、街道妇儿工委负责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
  (三)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妇女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市区妇儿工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的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及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本部门或系统的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分性别统计纳入各自的年度统计和常规检查。《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各成员单位由分管与实施规划任务有关业务的领导担任妇儿工委委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妇儿工委联络员,负责组织推动完成本部门目标任务。
  (四)加强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妇女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市、区妇儿工委办做好协调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
  (五)广泛发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妇女发展理论研究,奖励、推广科研成果。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发挥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完善政府自身监督的同时,接受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将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
  二、监测评估
  (一)市妇儿工委负责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地评估《规划》中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制定监测评估的指导与培训制度,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妇女发展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根据省、市妇女规划制定统计监测的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指标。收集、整理统计监测数据材料,建立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编写市级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提交省、市妇儿工委。指导各区、市各成员单位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办牵头,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审评市级统计监测报告,分析实施《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编写评估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达标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市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各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本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
  (三)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每年向市妇儿工委办和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指标的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的效果。对未达标的指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规划》各项指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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